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失能护理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起,且自本合同已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满 10 个保单年度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失能并经我们鉴定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度失能状态,且该状态在自鉴定之日起的 120 日观察期内不间断持续的,自观察期结束后的下一个 保单月度对应日15(含)起,我们在每个保单月度对应日给付失能护理保险金,每次给付金额为鉴定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连续给付 10 年,最多给付 120 次。最后一期失能保险金给付完成后,本合同效力终止。自观察期结束之日起,您无需交纳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自观察期结束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失能护理保险金给付日前,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尚未给付的失能护理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给失能护理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失能护理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同时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失能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度失能状态的争议处理,如果各相关权利人对重度失能状态鉴定结果有异议,则由我们与相关权利人双方共同认可的 有资质的 失能 鉴定机构16 进行鉴定。对于因此导致的鉴定费用,如果鉴定结果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度失能状态,我们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如果鉴定结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度失能状态,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且相应的鉴定费用由您或被保险人承担。重度失能状态的鉴定频率,我们保留对被保险人是否处于重度失能状态进行重新鉴定的权利。我们有权自首次失能护理保险金给付之日起,根据被保险人的状态每年对被保险人的重度失能状态进行重新鉴定,直至最后一期失能护理保险金给付完成,您和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如果因您或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我们无法对被保险人进行重度失能状态鉴定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需要用钱,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以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的 80%并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如果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您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偿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3 3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我们将在收到您的恢复效力申请后的 30 日内给予您明确答复。我们同意恢复效力的,在您补交保险单所欠的续期保险费、贷款本息和其他各项欠款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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