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包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电子保单不扣除工本费。
您的保障权益,2.1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2.3保证续保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每五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按在保证续保期初确定的费率表依照年龄向被保险人收取相应的保险费,该保险费不因本附加合同的后续费率调整而改变。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不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历史赔付情况或产品停售而拒绝您的续保申请。2.4续保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续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为您同意续保,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续保条件续保本附加合同。新续保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新的保险期间,有效期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算。每次续保,均依此类推。但若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本附加合同所附加的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2)本附加合同所附加的主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3)被保险人年龄超过一百周岁(见6.1)。每个五年期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公司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本公司审核同意续保,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被保险人符合我们投保年龄(见6.2)规定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该保险事故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6.3)导致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您不间断续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2.7免赔额 指每个保单年度内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附加合同不予赔偿的那部分金额,该金额在保单上载明。2.8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满足上述等待期规定前提下,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的下列一至四项医疗费用,就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见6.5)、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部分,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下述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但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进行结算的,给付比例为百分之六十;其他情况下,给付比例为百分之百。当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额时,则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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