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订立 “长城附加安心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1.2 合同 成立与 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日、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65 周岁,最大续保年龄为 69 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 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7.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 之日 起,本附加, 险合同即被解除, 对于 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 5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主险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1年;若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且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不同于主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则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1年。但若续保,则本附加险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1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住院治疗的,我们根据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见 7.5)的实际医疗费用按照补偿原则及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 7.6)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见 7.7)内支出的费用。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及赔付比例,本保险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其他渠道取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且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的 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参保,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的 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在理赔时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的 6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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