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初次罹患该重大疾病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一)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三)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若我们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该给付之日起即降为零,同时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若首次重大疾病为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自确诊之日起至第五个恶性肿瘤确诊周年日期间,我们将于每个恶性肿瘤确诊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给付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若首次重大疾病非恶性肿瘤,则本主险合同项下的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若首次重大疾病为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自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再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我们按再次确诊恶性肿瘤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符合本主险合同项下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恶性肿瘤包括如下情况:(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2)前一次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3)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前一次病变部位恶性肿瘤仍然存在且需继续治疗的。
重疾豁免,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险人的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身故/全残及疾病终末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时未满18周岁,给付被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时已满18周岁,给付被确诊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一)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三)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疾病终末期身故/全残,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给付被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一)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三)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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