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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高泰年金保险条款投保理赔规则.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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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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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长城高泰年金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上述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不同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的零时起至保险单满期日的零时止。一、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二、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三、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五、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六、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七、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年金受益人、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八、您在指定和变更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及年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和变更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及年金受益人。

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人包括受益人或其监护人,若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保险金申请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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