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合同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 周岁(见9.2)至45周岁。1.4 犹豫期 自您收到电子保险单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 身份证 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见9.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见9.5)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51周岁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51周岁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如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30日内未作出核定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自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遭受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如我们要求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补充提供证明和资料的时间不包括在上述30日内。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该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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