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保单贷款,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现金价值的 8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0 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具体额度需经我们审批。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 6 个月。如果您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申请的保单贷款按 保单贷款利率 18 每日计息,每一期贷款适用的保单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保单贷款期满时,若您未能全部偿还保单贷款及 累积利息 19 ,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大于零,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一期的保单贷款,贷款期限为 6 个月,并按我们 最近一次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计息。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保单贷款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及累积利息,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贷款本金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九条 减额交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单累积有现金价值,且保险单现金价值不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的情况下,您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从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可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减额交清时,将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本合同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 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不计息)退还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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