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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健康附加健康树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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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yinzhiwn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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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同构成,“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健康树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电子保险单(以下简称“电子保单”)及所附条款、电子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树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当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主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三条 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电子保单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明,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电子投保单、电子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的限制,本附加险合同第四条和第十三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第六条 保险对象,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的条件及限制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第七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院确诊 初次病 患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不含第 180 天)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在电子保单上载明。对于已豁免保险费的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如有),投保人不得变更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交费年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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