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主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 成立与 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1.3 3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认真审视本主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主合同与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范围 团体(见释义 10.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本公司 提供的保障2.1 1 基本 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3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所有被保险人身故时止。本主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为该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公司按本主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该被保险人对应的 保单年度(见释义10.2)、 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10.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10.4)均以其合同生效日计算。
等待期 等待期为本主合同生效日起(新增被保险人的,自新增生效之日起)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2.5 5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5 5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 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 10.5)身故,身故保险金为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等待期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10.6)前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含)且被保险人在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保之日起的 10 个 保单年度内身故,身故保险金为本主合同该被保险人名下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3)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含)且被保险人在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保之日起的 10 个 保单年度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本主合同该被保险人名下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 意外伤害事故经 医院(见释义 10.7)的 专科医生(见释义 10.8) 初次确诊(见释义 10.9)患上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一)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给付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经 医院的 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在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保之日起的 10 个 保单年度内 初次确诊患上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为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2)被保险人在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保之日起的 10 个 保单年度后 初次确诊患上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为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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