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本合同“8.3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 , 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 、 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 , 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 1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 认 可的医院4 4 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现金价值5 5 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3 3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5 5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且于第 10 个 保单周年日6 6 之前(不含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35%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于 51 周岁以后(含当日)投保本合同,则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的保险责任。本合同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 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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