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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健康安心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爱护版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06-14
  • 资料大小:929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pengwei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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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非因意外伤害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院确诊 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不含第 90 天)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不含第 90 天)、并且在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之前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本条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因非意外伤害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不含第 90 天)因非意外伤害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同一被保险人,本公司对同一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终止。对同一被保险人,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时,本项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在同次意外伤害事故中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同一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不含第 90 天)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前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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