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不含第90 日)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日后(不含第 180 日)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 重大 疾病所属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日后(不含第 180 日)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如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中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如本公司已给付过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如本公司已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不含第90 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如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后(含 24 时)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本公司已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不含第90 日)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1.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2.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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