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单年度和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三条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如为纸质保险合同,将从保险费中扣除 10 元工本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不含第 180 天)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前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同一被保险人,本公司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的先后顺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其中最先发生的一项,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责任即行终止。如多项责任同时发生,并且无法分清保险事故先后顺序的,本公司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按照较高一项保险金给付,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责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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