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分为五组,重大疾病定义载明于本合同“11.重大疾病定义”,重大疾病分组载明于本合同“13.8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 等待期(见13.5)后, 初次发生(见13.6)并经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13.7)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别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见13.8)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13.9)减至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非因 意外伤害(见13.10)事故直接导致,我们将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息)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2.4.2 轻症疾病保险金”、“2.4.3 身故保险金”和“2.4.4 疾病终末期关爱金”的保险责任,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四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倍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4倍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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