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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附加安心无忧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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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lifang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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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五十五 周岁 1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首次 发病 2 或于等待期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 医院 3 的 专科医生 4 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 恶性肿瘤 5 ,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的 累计已交保险费 6 (无息),本附加合同终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在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恶性肿瘤状态 7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持续或复发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

第十五条 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条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年龄性别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为准。若发生错误,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款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十七条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起十五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若我们未承担保险责任,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申请时起(若为邮寄,则以寄发邮戳为准),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您向我们退回保险合同,我们无息向您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第十八条 受益人指定,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恶性肿瘤持续或复发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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