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构成 信泰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 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11.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六十周岁。1.4 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并载明于保险单上。1.5 犹豫期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日为犹豫期(通过代理销售的商业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十五日)。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您后续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则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承担保险责任。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被专科医生11.4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11.5(不论一种或多种)或导致身故、全残 11.6的,我们退还您所支付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11.7,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11.8(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因意外伤害11.9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或导致身故、全残的,无等待期。
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 A、B任意一组中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剩余一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2、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剩余一组中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一百八十日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两种及以上分别属于不同组别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受益人选定的其中一种疾病及其所属组别给付该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且我们不再承担他组中已确诊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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