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构成 信泰及时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 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11.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六十周岁。1.4 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并载明于保险单上。1.5 犹豫期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日为犹豫期(通过代理销售的商业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十五日)。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您后续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则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承担保险责任。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但其他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可以再行给付;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 90 日。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同时确诊发生多项轻症疾病,或多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同一项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中的一种,给付后本合同终止。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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