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构成 信泰千万前程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0.3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二十五周岁。1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并载明于保险单上。1 1. .5 5 犹豫期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日为犹豫期(通过代理销售的商业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十五日)。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您后续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则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关爱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 至本合同第十四个保单周年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总保险费10.4 的 1.8%给付关爱保险金。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生存年金。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生存年金。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 累计已交保险费10.5 与本合同现金价值10.6 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单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若本合同包含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您申请保单借款应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借款金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在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期限开始日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借款及利息最迟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并入借款金额中,并以原借款期限为新的借款期限重新开始计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借款及利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利率将按前述方法重新确定。当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如本合同在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付到期应付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借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的,不进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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