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合同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18周岁(见9.2)至55周岁。1.4 犹豫期 自您收到电子保险单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有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2.4 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础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础部分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本合同中载明的为准。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不得更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9.4)以外的原因发生身故或全残(见9.5)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基础部分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可选部分,特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41周岁的,我们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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