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以及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免保险费责任。其中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以及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为可选责任。
基本责任,2.3.1.1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6,共有 108种,分为六组,每组限赔付一次。名单如下,详见本保险条款附表一。(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7,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8由专科医生9确诊初次发生10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11降低为零,并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3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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