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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附加安好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8版条款费率承保规则.rar

  • 更新时间:2019-02-15
  • 资料大小:1.08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shao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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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 天至 60 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犹豫期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您已支付主险合同 标准体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两者的较大者。比例具体如下: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4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比例等于 160%;被保险人年满 4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41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比例等于 140%;被保险人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比例等于 120%。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 1),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主险合同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支付。此后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主险合同按下述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①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的,按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②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合同生效日或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的,按累计红利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主险合同的累计红利保险金额降为零,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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