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 9.1)以该日期计算。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 天至 70 周岁(见 9.2)。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犹豫期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具体在保险单上载明。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我们按照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附表所列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时间 对应比例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年满 4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160%,被保险人于年满 4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被保险人于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斗殴(见 9.4)、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5);(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9.6)除外;(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9)的机动车(见 9.10);(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9.11)、跳伞、攀岩(见 9.12)、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9.13)、摔跤、武术比赛(见 9.14)、特技表演(见 9.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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