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经投保人与 本公司(见 9.1)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君康惠享 5号两全保险 B 款(万能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见 9.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年满 18 周岁(见 9.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凡出生届满 28 日至 65 周岁(含)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1.4 犹豫期 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期满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103%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二、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见 9.4)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含)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且未申请过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且申请过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按照以下额度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90 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与零取大,加上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90 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其中,“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90 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等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90 日内累计交纳的保险费之和扣除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90 日内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并与零取大。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身故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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