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前海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您支付的保险费后向您及时签发保险单,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10.2)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见 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69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健康的婴儿。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 10.5)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见下表)乘以所交保险费;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0 周岁至 17 周岁 100%,18 周岁至 40 周岁 160%,41 周岁至 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10.6)。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计算。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见 10.7);(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见 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0)的机动车(见 10.1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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