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前海富贵年年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您支付的首期保险费后向您及时签发保险单,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9.2)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见 9.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65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健康的婴儿。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我们提供的保障,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满 5 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9.5)。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富贵年年年金保险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见 9.6);(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见 9.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8),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9.9)的 机动车(见 9.10);(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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