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主要包括:原位癌;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如为女性被保险人,则不包括此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和合同所指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下列疾病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本产品所述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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