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和合同所指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恶性肿瘤保险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1)-(4)项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或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前已发生合同所指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或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合同所指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或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发生合同所指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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