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若投保人为非自然人的,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提供加盖投保人公章的保单变更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1)保险合同;(2)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3)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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