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刘女士为被保险人王先生(享有基本医疗保险,不享受公费医疗)投保本产品,选择投保计划三,保险期间为1年,自2018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9月30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共计发生三次就诊治疗,每次就诊治疗情况具体如下:投保示例,则被保险人可获得的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被保险人首次就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730元,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为700元,就诊医院为某医疗机构1中的医院普通部,医院类别给付比例为100%,因此与该次治疗相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0%。本次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计算过程如下: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按比例计算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700元(= 700元×100%);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300元;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未先行赔付扣除额:本次就诊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300元,因此未先行赔付扣除额为0元,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未先行赔付扣除额为0元;年度免赔额:计划三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年度基础免赔额为0元,保险期间内累计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计划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为0元,因此年度免赔额为0元。保险期间内累计已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0元。
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按比例计算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700元–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300元–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未先行赔付扣除额0元–年度免赔额0元-保险期间内累计已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0元 = 400元因本次治疗为门诊治疗,且400元<计划三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年度限额50000元。故我们本次向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为400元。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已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为400元。
被保险人第二次就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165,000元,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为150,000元,就诊医院为某医疗机构1中的医院国际部,医院类别给付比例为100%,因此与该次治疗相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0%。本次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计算过程如下,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按比例计算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150,700元(=首次就诊700元×100% + 第二次就诊150,000元×100%);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300元(=首次就诊300元 + 第二次就诊0元);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未先行赔付扣除额:本次就诊的医院为某医疗机构1中的医院国际部,因此未先行赔付扣除额为0元,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未先行赔付扣除额为0元(=首次就诊0元 + 第二次就诊0元);年度免赔额:计划三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年度基础免赔额为0元,故年度免赔额 = 保险期间内累计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计划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40,000元(=首次就诊0元 + 第二次就诊40,000元);保险期间内累计已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400元,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按比例计算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150,700元 - 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300元 - 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未先行赔付扣除额0元 -年度免赔额40,000元-保险期间内累计已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400元 = 110,000元。
本次治疗为住院治疗,且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一般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为110,000元 < 计划三的一般住院及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年度限额3,000,000元。故我们本次向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为110,000元。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已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为110,400元(=首次就诊400元+本次就诊110,000元),其中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10,000元,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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