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5 现金价值权益 |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1.1 合同订立 | 5.1 现金价值 |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
1.2 合同生效 | 5.2 保单贷款 | 9.2 合同效力终止 |
1.3 犹豫期 |
| 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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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 10 释义 |
2.1 保险期间 | 6.1 合同效力中止 | 10.1 保单周年日 |
2.2 基本保险金额 | 6.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 10.2 保单年度 |
2.3 保险责任 |
|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
2.4 责任免除 |
| 10.4 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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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周岁 |
3 保险金的申请 | 7 合同解除 | 10.6 我们认可的医院 |
3.1 受益人 | 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 | 10.7 专科医生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手续及风险 | 10.8 现金价值 |
3.3 保险金申请 |
| 10.9 毒品 |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
| 10.10 酒后驾驶 10.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2 无有效行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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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3 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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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4 保险费的交纳 | 8 如实告知 | 10.15 遗传性疾病 |
4.1 保险费的交纳 |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0.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4.2 宽限期 |
| 10.17 条款约定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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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臻爱男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臻爱男性特定疾病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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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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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同订立 | 本附加合同由《阳光人寿臻爱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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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同生效 |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10.1)、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以生效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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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须合并主合同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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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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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见10.5)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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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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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特定恶性肿瘤”;(二)因导致 “特定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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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0.6)专科医生(见10.7)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特定恶性肿瘤指原发于男性的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特定部位包括:肝、肺、前列腺和食道。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且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C22、C34、C61和C15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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