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瑞康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 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 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 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与风险保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康提前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均 按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个人账户价值的105%与基本保险金额两者中较大者。 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合同的风险保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去结息后的个人账户价值后的 数值;在非结算日,本合同的风险保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去个人账户价值后的数值。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 故时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 身故时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若被保险人在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的两年内自杀导致 身故,本公司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