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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瑞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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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瑞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认可的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 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 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附加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障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止。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和风险保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若该金额发生 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二者中较 大者。 在每月的结算日,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额为下列两项的差: 1.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2.结算日结息后的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主合同保险金额。 在非结算日,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额为下列两项的差: 1.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2.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主合同保险金额。  
第六条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共计五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 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 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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