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明确诊断患有器质性不 孕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接受相应治疗,或被保险人的配偶因不育症 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治疗接受相应手术治疗,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 需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助孕合理医疗费用”),保险按“(助孕合理医疗费 用累计-免赔额)×赔付比例”给付助孕医疗保险金。适用本项保险责任的免 赔额、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载明于本保险合同中。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助孕医疗保险责 任,但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诊治疗以十五日 为上限;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止,以三十日为上限。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助孕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助 孕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其中与中医治疗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其助孕医疗保险 金额的 20%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助孕 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