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本公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本公司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上述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 间。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 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 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属于保险责任情形,本公司未履行前两款约定的义务的,除履行给付保险金 的义务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就超过日数以单利方式计算。
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本公司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 先予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本公司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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