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 险卡、附贴批单和其他有关约定书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和组织,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凡投保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能正常地工作、劳动或生活的人员,经保险人 同意,可作为主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能正常地工作、劳动或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配偶,经保 险人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不超过二十一周岁(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存在身体缺陷或智力障碍的, 年龄不超过二十四周岁),经济上完全依赖主被保险人的主被保险人的未婚子女,经保险人 同意,也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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