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少儿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少儿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五种。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严重川崎病:川崎病(又称皮肤粘膜淋巴结综合征),指以皮肤粘膜出疹、淋巴结肿大和多发性动脉炎为特点的小儿急性发热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称“严重川崎病”是指,经诊断证实为川崎病且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且须接受外科手术进行治疗或实际接受了外科手术治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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