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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团体2.0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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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保团体⒉0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太保团体20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简称“团体2.0重疾G款"”"。在本保险条款中,“本公司”掐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太保团体⒉0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合同”-1.震方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投保人提出保险中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效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1.3投保范围投保人可为其团体成员及成员父希、配偶、于士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及成员父母、配偶、子女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参保的团体成员为主被保险人,随其参保的父母、配偶、子女为连带被保险人,除特别指明外,本合同所述被保险人均包含连带被保险人-1.4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所收到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中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加盖投保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中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本公司提横的保扉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的责任,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2.3.1重大淡病保险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90金(基础保日为等待期,下同)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囚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障)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遗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竹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自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起至第10个景单半康末,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自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第11个保单年度起,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3.2轻症簇病额外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给付保险金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可选保障)或多种,下同),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竹轻症疾病额外给忖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遗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忖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惫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后,再次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轻症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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