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70 周岁1。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8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4零时起至本合同期满日5之前(不含本合同期满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三、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 已交保险费;1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4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5本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太平国玺世享年金保险,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若发生减保7,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 ,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第七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