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男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54 周岁1,女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日至 57 周岁。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30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六条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90 日为等待期。
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 90 日均为等待期。第七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满期保险金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太平福瑞保两全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5零时生存,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 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附加了《太平附加福瑞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附加福瑞保定期重疾合同”),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加合同“附加福瑞保定期重疾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6,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若本合同未附加“附加福瑞保定期重疾合同”,上述已交保险费等于以下两项之和: 1. 本合同累计已支付的保险费;2. 本合同约定的有效保险金额7×被保险人满期或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8或交费年期数9(以较小者为准)。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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