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太平福瑞保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男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54 周岁1,女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57 周岁。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保持一致。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一致。第六条 等待期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90 日为等待期。如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 90 日均为等待期。第七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
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由专科医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5医院: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太平附加福瑞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生6初次确诊7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二、轻症疾病保险金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5%额外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且若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仅给付其中一项的轻症疾病,则按照第十六条约定进行给付。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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