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康健长乐中老年癌症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康健长乐中老年癌症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第二条 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年满 50 周岁(详见释义)、不满 81 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本保险最高续保年龄为 100 周岁。如被保险人已参加本公司其他同类型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具体产品以本公司相关投保规定为准),投保人申请在原保险的保险期间届满时转为参加本保险的,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视同续保本保险,保证续保期间自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开始计算。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为 200 万元,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给付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1.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十四条),因治疗
该癌症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合同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保险规定续保的,无等待期。 2.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癌症确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癌症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癌症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五部分。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保险规定续保的,对续保前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的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在续保保险期间内不受本款规定的初次限制),因该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或指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详见释义)接受癌症治疗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 (1)癌症确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该癌症确诊之日(详见释义)前 30 日(含确诊当日)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与确诊该癌症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详见释义)的癌症确诊医疗费用(详见释义)。
本公司按本款第(6)项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癌症确诊医疗费用保险金。(2)癌症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癌症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对其确诊之日(不新华保险[2021]医疗保险 064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本款第(6)项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癌症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3)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下列癌症特殊门诊治疗的,对其确诊之日(不含)后每次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款第(6) 项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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