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年金 自主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如果被保险人在 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的,我们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 前(不含当日)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 (含当日)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经领 取(含应当领取)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经领取(含应当领取)的养老年金超过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 的全部保险费,身故保险金为零。 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3. 养老年金领取 方式及领取起 始年龄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自主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 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不得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月领金额为最近一个已经过的保单周年日1应领取的年领金额的8.4%。 主合同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不得小于本合同生效时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 龄。
4. 基本保险金额 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 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5. 保险期间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主合同生效时起算,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二章 我们不保什么 6.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1 保单周年日: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该月如无对应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3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伤或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终止时主 合同的现金价值。 7. 其他免责条款 除“6.责任免除”外,本保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本合同共同条款之“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保险事 故通知”、“其他核定结果”。 第三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8.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应在每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2或该日期之前支付保险单上 载明的保险费。 第四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9. 保险金申领资 料 一、申领身故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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