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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泰鑫享诚年金保险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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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泰鑫享诚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合同生效日 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 7.1)根据该日期计算。 1.3 犹豫期 自本合同签收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电子保险合 同不扣除工本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的保障权益 2.1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见 7.2)为 0 周岁(见 7.3)至 70 周 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健康的婴儿。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 险。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

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 载明。 2.3 基本保险金 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批单上载明。 2.4 未成年人身 故保险金限 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 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 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 存保险金后的余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4)的较大 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见 7.5)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若 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费的百分 之二十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 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6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若您 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7 其他免责条 款 除第 2.6 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 见“1.3 犹豫期”、“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3.2 宽限期”、 “4.2 保险事故通知”、“5.2 保单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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