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 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经投保人与本公司(见 9.1)共同认可的与本 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君康多倍宝(臻享版)重 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 起本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 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日期,则以该月最 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 9.2)、保险费应交日(见 9.3)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年满 18 周岁(见 9.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凡出生届满 28 日至 60 周岁(含)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 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 若 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 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 关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个复效日起 90 日(含)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9.5)以外的原因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见 9.6)、中度疾病(见 9.7)、重 度疾病(见 9.8)、身故、全残(见 9.9)或达到疾病终末期(见 9.10)的,投保 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重度疾病、身故、全残或 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见 9.11),本合同2 终止。
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度 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身故、全残、达到疾病终末期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重度疾病、身故、全残、达到疾病终末期的,则无 等待期。 二、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见9.12) 专科医生(见 9.13)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 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责任终 止,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 3 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 以上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不承担其他轻 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所患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定义、中度 疾病定义、重度疾病定义中的多种疾病,本公司仅承担给付保险金额最高的保险 责任,不承担其他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度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三、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 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