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 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 效,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 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见释义 11.1)、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11.2)、保险合同周月 日(见释义 11.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11.4)均以合同生效日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主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 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 书面通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 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合同保险费。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主合同保 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有效保险金额 在被保险人年满 66 周岁(见释义 11.5)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前 (不含当日),本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被保险 人年满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含当日),本主合同的有 效保险金额每年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 3.3%。 (3)累计红利保险金额 指因保单红利累计而增加的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 险人身故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 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 任。2.3.1 身故/全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 11.6),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全残 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 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 11.7)身故或全残。
身故/全残保险金等于本主 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或于本主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 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含当日)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 身故/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1)本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2)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 比例 18 周岁至 40 周岁 160% 41 周岁至 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上述保险金中的“已交保险费”以给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 险费为计算基础。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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