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福满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1至 65 周岁,且须符合本 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健康的婴儿。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 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 起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2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4均以该日期为准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 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6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 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证明和材料:(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2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如果 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 一个保单年度。 4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 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 他身份证明文件。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 -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 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 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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