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及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分期且月交方式交费的,首期应交足前两个月保险费)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生效。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对应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2.3 犹豫期内合同解除(犹豫期)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此期间,您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向我们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利的,解除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如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解除权利。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批单)上。(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2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本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3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
我们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下列计算方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一)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
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中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3.3.2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仅针对一种中症疾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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