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初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见 9.8)(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给付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下列两项金额中的3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现金价值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我们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给付的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现金价值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您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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