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凡出生满 28 日至 60 周岁(见 10.4)(含)、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给付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3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自被保险人首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在被保险人首次确诊重大疾病之后的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附加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第二次重大疾病保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不含第 180 日)初患本附加。
合同定义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11)降为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发生上述情形(2)-(8)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4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您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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