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本合同自您提出请、我们同意承保时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同生效,生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见 10.1)、保单年度(见 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3)均以该日期计算。 凡出生满 28 日(含)至 54 周岁(见 10.4(含)、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如果本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见 10.6)”合同,且我们给付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现金价值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当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本合同终止。70 周岁或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祝寿金领取日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能变更。如果本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如果本合同未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主要保险利益摘要表载明金额(见10.9)给付“祝寿金”。犹豫期”、“2.4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6.1 效力中止”、“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及“9.1 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您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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